姜育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月10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行政行为是1993年作出的,2005年原告提起诉讼,“已远超过了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后来,二审维持了原审裁定,并认为姜育黎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
“益青公司不具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资格。”姜育黎的代理律师张演成认为,“1996年8月9日,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所有人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持有人’,益青公司既没有产权,也没有经营权,不具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法定经营资格。”姜育黎坚持认为,益青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法,应将此证颁发给他个人。
“假设该颁证行为违法,则青岛市其他出租车公司的许可证均违法均应撤销,那么青岛市现有的出租车公司将都不存在。”益青公司在答辩时说,“因此,姜育黎的诉讼请求无理”。
通过查阅益青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记者了解到,益青公司1993年由青岛市第一轻工业局组建,成立之初资金总额为888万元。1998年,益青公司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66.57万元,全部为流动资金。后经多次增资,2005年5月30日益青公司最后一次变更注册资金,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81.5万元。而益青公司所管理的991辆出租汽车,并没有登记为公司资产。
“以公司全部资产,能买几辆出租车?”姜育黎问。

车主持有的经营权证。
个人的出租车经营权有效期该不该延续?
徐军也是益青公司名下拥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和产权的司机。1996年8月10日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2006年8月9日到期。
徐军发现,根据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的规定,他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经营权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006年7月2日,徐军正式向青岛市运管局提出申请,请求延续经营权。8月2日,青岛市运管局答复:不予延续,并称“你提出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不适用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2006年8月26日,徐军以青岛市运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令被告批准延续经营权许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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