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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

2010年06月04日19:32财政部网站综合报道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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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5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mei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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