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电动汽车电池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

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仍然适用于本规章,因此不再单独列举。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鉴于现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 150 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是 2013 年 10 月正式实施的,电动汽车因受到当时技术条件及市场占有率影响并未有细分化的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来电动汽车井喷式发展,电动汽车产品质量售后问题也不断涌现。由于电动汽车车身结构、技术原理与传统内燃机汽车大相径庭,因此对电动汽车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细分化是调整《汽车三包规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因如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中增加了多个电动汽车相关条款。

由于电动汽车与传统内燃机汽车存在结构差异,电动汽车蓄电池不仅相当于传统内燃机汽车的燃料箱,同时也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因此在《征求意见稿》第 18 条第 2 款将电动汽车的电动机、蓄电池列为与发动机、变速箱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并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且第 20 条第 3 款第(二)项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

鉴于所有类型的蓄电池均或多或少存在电池容量与充放电次数成反比的物理特征,在《征求意见稿》第 18 条第 4 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电动汽车安全问题,在第 20 条第 2 款中表示厂家应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有电动汽车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通过修改《汽车三包规定》保障电动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将无需担心电动汽车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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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tell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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