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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次违章的罚单 头大了

 
  [新闻焦点] 
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从去年7月20日开始至今,在同一地点闯禁行105起被罚款10500元。
   杜宝良交通违规固然不对,但交管部门采取电子眼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而又缺乏必要的告知手段,是否偏离了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阅读全文] [发表评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司机在同一位置违法105次,按照规定就应该接受105次的处罚。但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

  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

  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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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工作原理
1、电子眼采用感应线来感应路面上的汽车传来的压力,通过传感器将信号采集到中央处理器,送寄存器暂存(该数据在一个红灯周期内有效); 

2、在同一个时间间隔内(红灯周期内),如果同时产生两个脉冲信号,即视为“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当时红灯,你的头轮子过线了,而后轮子没出线,则只产生了一个脉冲,在没有连续的两个脉冲时,不拍照……<详细>

 

 

 

  一问电子眼:处罚的初衷是教育还是为“罚”而“罚”?

  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大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但是,一个个“电子警察”架设起来只是硬件上的进步,还需要交通管理软件以及管理思路的密切配合。如果几百个“电子警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拍照、扣分、罚款,充其量是增加几百个“编外罚款机”,并造成“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氛围。

  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罚”与“管”之间的关系,会造成执法在逻辑上的混乱,毕竟,“罚”只是“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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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问电子眼:光“罚”不“管”,有没有意义?

  谁叫你不看清楚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及时上网查看违章纪录,为什么非得等到最后处罚你才知道交通违法?

  这两种看法隐含的意思是:如果你不了解相关的知识,你违法了,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了,那是活该!

  这样的思维方法是不是有失偏颇?!这样的执法,只能让我想起两个成语:“不教而诛”和“请君入瓮”,这样的执法方式,能达到执法的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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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问电子眼:这些事,该不该你做?

  “电子眼执法”只是解决了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固定证据问题,处于交通执法的“发现和认定事实”阶段上。

  而交通执法过程还包含诸如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甚至举行听证等重要程序,这些程序是法定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当前的“暗中执法”恰恰忽视了这些重要程序,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造成了违法行为的不断延续和反复出现。看来,此前公众对“暗中执法”的强烈质疑和担忧并不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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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问电子眼:能否法外容情,真的罚你没商量?!

  在北京卖菜的安徽来京司机杜宝良,因为连续105次在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被累计罚款10500元,并被要求重返驾校学习。笔者对此有几点疑问。

  这名受罚者不仅要交纳1万多元的罚款,而且要搭上时间和金钱,重新回驾校学习,重新申领驾照。不仅一年的工钱白挣了,而且谋生的手段也没有了,还不知道要花多长时间、多大代价才能重新上岗。处罚是不是有点过分呢?面对这样的一个个案,能不能变通一下处理的手段,要知道法律除了威严和公正之外,不排除人性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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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题外的话:执法同样呼唤人文关怀

  人文主义关怀是一种博大深远的普遍关怀,它的重要品格便是对个体生命处境的关照顾及。注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以及人的表现,并且将这些“人性”——不论是人性中的优点还是弱点——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传达人性,表述人的呼声。近年来,“人权”一词已然深入人心,这便是人们对“人”、对“人性”的认识的必然结果。

  希望我们的交管部门,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也更多的体现出人文关怀的味道,避免出现更多的“张宝良”“王宝良”“李宝良”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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