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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意见稿能否保护车主利益?
2004年3月12日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处罚太轻而备受诟病。本月出台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最高罚款将达到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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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实施之后,如果发现车辆设计存在明显缺陷,你会不会向质检总局申请召回 (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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