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晖:“加价售车”行为违法 消费者维权无路 在市场经济下,“加价售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该由发改委和工商等部门联合监管。另外,按照常理,经销商应该将加价费、装饰费和配置费等与购车费开具一张发票的,但经销商不会把所加的费用写进购车发票中的。
如果草案通过实施,最终“价外税”是由消费者买单。同时也就意味着默许了“加价售车”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无能为力。
崔东树:对“加价费征税”是国税局职能体现 不代表“加价行为”合法 加价售车是无奈之举,客观来讲,加价售车的形势愈演愈烈。从09年以来,进口车购买持续火爆,进口车的加价销售已经成为一个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去认定加价售车的合法性还是去否定它都是很难的。从税务总局的角度出发,它的职权范围只是收税,规避偷税漏税的现象存在。国税局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国家对“加价售车”这个行为默认或是反对的态度。也就是说,不管这部分钱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是存在,就要征税。
张毅:汽车“价外征税”属于“乱收税” 将很难执行 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汽车出厂前,厂家要代缴17%的增值税和比例不等的消费税,这些税都打在车价里。购车后,还要缴纳相当于车价近10%的车辆购置税。如果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经济型轿车,各种税收加在一起超过3万元。在使用环节,车主每年还要缴纳车船税、燃油消费税,再加上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等。中国的汽车税费,可以说是名目最多、税费最高,不仅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扩大汽车消费,更不利于扩大内需。
贾新光:有关部门不能只关注“税收”而不管“违法行为” 加价售车是违反《价格法》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外加价”属于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应该予以纠正和处罚;如果按照国税部门的意见,不但不处置经销商,还要消费者为此付出额外的代价,让消费者二次为“不合理”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