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的不远”折射病得不轻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详细]

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醉驾一律入刑”。

而法院对莫王松事件的判罚非但没有没有追究刑责,连驾照都没有吊销。对此法院的回应是“开的不远”。这难免让人觉得法律有失公平,并再一次让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倍受质疑。

新闻全视角
新闻全视角什么是醉驾?醉驾应得到的处罚是什么?
  驾驶员酒精浓度超过80mg/ml即为醉驾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刑法规定:醉酒驾驶应吊销驾照、罚款并入刑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Auto observation“开得不远”不是免除刑罚的理由
  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在刑法犯罪既遂分类中,“醉驾”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是在醉酒状态中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就可以依法定罪,并不要求他造成了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莫王松“醉驾”事实是清楚的,被交警拦下后,当时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已超出“醉驾”标准的两倍多,其醉驾罪名成立,这与行车距离的远近并无关系。…[详细]

  量刑的依据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 而不是“开得不远”
  法官断案自然要甄酌案情,合理载量。而审判这起醉驾案法官所要认真考虑的情节,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等,而不是车辆“开得不远”。这个情节,不应该也不能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这种说法出自法官之口,显然是不懂法的表现,大有“己其昏昏,使人昭昭”之嫌,纯属懵人,令人唏嘘不已。退一步说,假如“开得不远”能成为醉驾免刑罚的判例,那今后出现醉驾超过50米、100米、500米的怎么算?法官又该如何“自由裁量”?…[详细]
Auto observation官员酒驾“开的不远”被免刑折射病得不轻
  “开得不远”是对《刑法修正案(八)》酒驾一律入刑的践踏
  从“道路交通法”到广东省的地方法规,都将醉酒驾驶视为故意犯罪,龙岗区法院凭什么认定其“开的不远”就免除刑责?如果按照醉驾的路程来考量犯罪轻重、危害程度和量刑标准,那么,法院就该有严格的界限,明确开多远就超出免除刑罚的底线,而且公诸于众,防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裁决不公。…[详细]

  “开的不远”让法律有失公平
  “开的不远”醉驾被免于刑罚事件,折射出人为因素在侵蚀法律刚性。法律缺失了刚性,就会形成张弛有度的执法空间,法律天枰有了弹性空间,无疑就会发生五十步笑百步的诸如“开的不远”等罔顾民意的免刑判罚丑事。…[详细]

  “开得不远”是给特权者开后门
  这会导致其他地方效仿,“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放大、滥用。今天,可以以醉驾开得不远为由开脱,明天可以以酒精超出醉驾标准不多开脱,后天则可能以醉驾未撞死人为由开脱,到最后也许就以虽撞死人但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为由开脱……一旦法官把法律当做橡皮筋想怎么拉长就怎么拉长、当做橡皮泥想怎么揉捏就怎么揉捏,法律必然面目全非。…[详细]
Auto observation醉驾“开的不远”可以免刑,那么,劫匪是否可以用“抢的不多”为自己开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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