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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4年10月15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宣布自2015年2月2日起,在中国召回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生产的新速腾汽车和2012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17日生产的甲壳虫汽车,涉及车辆分别为563,605辆和17,485辆。大众汽车公司称,本次召回活动将涉及全球其它市场。
车主指引:
尽管一汽大众官方态度一如既往的“官方”已引发各路段子手的狂欢,但是56万速腾车主的苦乐自知。召回的补救措施能否解决非独立悬挂的安全隐患?车主要求更换悬挂的要求是否可行?大众悄然更换最新速腾的悬挂、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律师是何说法?如安全隐患导致其他后果,又该如何索赔?
速腾悬挂三种解决办法
·1、等待官方召回
·开始时间:
2015年2月2日
·采取措施:
给存在安全隐患的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
·所需费用:
无
·潜在隐患:
真遇到断轴,难以取得保护效果。治标不治本。
·可行指数:★★★★★
·危险指数:
★★★☆☆
·2、自行改装更换独立悬挂
·开始时间:
自行
·采取措施:
采购相关配件,专业技师施工改装。
·所需费用:
数千元。
·潜在隐患:
几乎无损。但可能导致厂家质保问题。
·可行指数:★★★★☆
·危险指数:
★☆☆☆☆
·3、要求官方统一更换悬挂
·时间成本:
不可预料
·采取措施:
在有明确证据或案件前提下,车主采取各种集体维权措施或诉讼
·所需费用:
不可控
·潜在隐患:
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后,维权仍然可能无效。
·可行指数:★★☆☆☆
·危险指数:
完全解决或0解决
速腾车主心声
·车主:
贺先生
·
购买时间:2012年8月13日
·
投诉内容:
·
作为一名2012款速腾车主,对自己的车非常担心!引起灾难性的后果谁来负责?!
·车主:
花女士
·
购买时间:2014年3月31日
·
投诉内容:
·
刚买了一个月就出独立悬挂,不告知,属于欺骗,现在不敢开,怕出事故!不负责任!
·车主:
朱先生
·
购买时间:2014年3月20日
·
投诉内容:
·
这么多起后悬挂部件断裂事件,难道非要等到出人命了你们才给彻底解决吗?
·车主:
金先生
·
购买时间:2014年3月27日
·
投诉内容:
·
后悬挂扭力梁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大众公司存在消费欺诈,非常不负责!
·车主:
宋先生
·
购买时间:2012年12月9日
·
投诉内容:
·
2012年使用非独立悬挂,2014年5月初更换为独立悬挂,这就是欺骗,为老车主免费更换悬挂。
·车主:
李先生
·
购买时间:2014年3月29日
·
投诉内容:
·
要求一汽大众召回,更换后悬架。不要以个别案例作为推脱,要尊重生命!
·车主:
史先生
·
购买时间:2013年7月2日
·
投诉内容:
·
这么严重的问题竟然说是车主行为所致,大众汽车请尊重中国消费者,免费更换!
·车主:
杨先生
·
购买时间:2013年12月12日
·
投诉内容:
·
后悬挂壁太薄 非常容易断裂 现在车开的提心吊胆 就怕过个坑后悬挂断了。
·车主:
胡先生
·
购买时间:2013年8月15日
·
投诉内容:
·
买车时说后独立悬挂是很先进的设计,这么先进的设计说断就断?请说出事实的真相!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近期一汽大众出现的“速腾后悬挂断裂”汽车已经召回,对于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由生产者应当承担,在此不再叙述,现只针对汽车车主对于车辆缺陷出现的法律问题给广大车主提供相关意见。
·北京双强律师事务所 李二建
·注:“一汽”指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汽车三包期”2013年10月1日后购买且未超过一汽规定的三包期或者三包有效期。
《汽车三包法》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向一汽因为缺陷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索赔的程序及依据:
·1
如果车主的车在汽车三包期内,车主可以依据《汽车三包法》要求销售商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向销售者所在地法院主张)。
·2
如果车主的车不在汽车三包期内,出现后悬挂断裂裂痕,但没有发生断裂或其他事故,车主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负责修理,造成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向销售者所在地法院主张)
·3
如果车主的车不在汽车三包期内,出现后悬挂断裂,发生事故,造成车主自身或者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或者受害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相关赔偿的主张。(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销售者所在地法院主张)
·4
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予以保护,若汽车部分欺诈成立,将对汽车整体进行双倍赔偿。但对于欺诈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件:(1)经营者主观上应有欺诈的故意,刻意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2)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告知虚假信息;(3)结果上表现为一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权益遭受了损失。很明显一汽集团不具有上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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