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限电”的简单粗暴

2016-04-13107

导语

深圳“禁摩限电”已经进行了3周,经过半个多月气势如虹的“四个一律”、“四个狠抓”(听起来不寒而栗),以及雷厉风行的“扣车罚款拘留”三板斧,据口岸某交警大队副队长介绍,“行动第一周时,一上午可以查到30多辆,经过近3周时间的整治,效果比较明显,今天上午查扣车辆只有8辆……”

作为全世界唯一的“禁摩”国家(尽管只在一些大城市),现在电动车的使用又受到极大制约,成为行政许可史上奇观。

对政府宣布的“政绩”,网络草根舆论则一面倒地对此大加撘挞。认为这是“懒政”、“拍脑子决策”、“针对屁民”。

法源何在?

深圳市政府出台为期6个月的限制政策,声称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看上去蛮有道理。可惜,该法条赋权条件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意即遇到特殊情况:诸如拥堵、车祸等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措施。显然,目前对某种特定交通工具采取针对性的、广泛时空区域的限制措施,与流量和交通状况无关。用专业的词汇形容,深圳市政府对上位法的引用,属于“扩大应用”。擅自扩张自身权力的后果,造成“使命蔓延”。

公共交通领域是“使命蔓延”现象的重灾区。限牌、限外,提升停车费,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甚至,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政府在不断变强。这样的现象,恰恰符合政府机构“使命蔓延”的状态。

使命蔓延的前提有两个,第一是治理主体不容替代,第二是治理结果不断失败。对照深圳交通的治理,当然没有机构可以代替交管部门,深圳交通拥堵的治理效果不彰,两个条件都符合。于是,治理失败,反而可以继续扩权。这当然是一种恶性循环,因为负责治理的机构,最终形成的是一种“失败导致权力扩展”的状态,成本高昂、尾大不掉。

对待做不好的官员,不是让其下台,而是扩大其权力,荒谬蕴于合理之中。

行政部门视法律边界于无物,即所谓“部门立法”。目前深圳实施的“禁令”,就是行政部门主导甚至操控的立法。对我们生活拥有更多、更具体界定权力的不是国家根本大法,而是地方行政部门的法规、草案、暂行规定、甚至通告。行政部门没有中立和超然的立场,他们所谓的“法”(通常避免使用法的名义),不可能是好的“法律”。自己制定,自己实行,自己从中得利,即便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或者名义,并不能弥补先天性缺陷。如果做得差,反而会导致新一轮更强硬的政策。

财产权与使用权

深圳市在发布禁令的时候,强调的依据并非上位法(尽管也提了一句),而是超标电动车和三轮电动车有关的伤亡数字,大于其占据的交通流量。

深圳市交通委声称与电动车三轮车有关的事故和伤亡数字不值一驳。三轮电动车或者所谓“超限”电动车,都是合法售卖的产品,不能因为某种交通工具伤亡数字大于平均值(姑且认为其数字无水分),就一禁了之。空难出现损失巨大,那是否应该全空域禁飞6个月呢?禁止本身就意味着因噎废食。

摩托车或电动车作为交通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是细分地加以管理,只是进行禁止或限制,人为地提高了运输成本,加剧城市交通拥堵;更重要的是限制了公民的自由。在接受交通管理的前提下,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这是基本一个社会价值取向,现在摩托车、电动车真正的问题所在是监管不到位,而政府直接采取禁止限制的方式无疑是一种懒政。

快递行业、零售和餐饮行业严重依赖的三轮电动车,确实处于法律模糊地带。按照2004版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分野点为时速20公里,前者无须驾照,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而后者则需要驾照,按照机动车管理。而日常执法中,交警如何界定?用眼睛看,看其像什么,就按照什么来处理,这显然增加了执法随意性。

在市场交易环节,政府长期缺位,导致大中城市拥有了数百万辆电动车。这其中的野蛮生长和不合标准可想而知,十几年不闻不问,突然发飙,搞拍案而起式的决策、运动式整顿。政府还纳闷为什么公信力损失殆尽吗?到头来,只会增加政府自身管理和运作的成本。双方陷入互不信任的失败螺旋。

政府合理的介入点,是在生产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进行监管。符合资质的,允许售卖,并保证购买者拥有合法牌照和驾照。在使用环节,确保其做好安全措施,按照政府管理的方式使用交通工具。而不是一禁了之。既然是合法购买的交通工具,突然不允许使用,无疑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包含物权和处置权)。

出路何在?

我们无从查考深圳市政府决策的“触发点”。到底是看到机动三轮引发惨烈的交通事故呢,还是对其横穿乱插、信马由缰的愤恨呢。但以公共利益之名的举措,已经引发了少数行业危机,比如餐饮快送和快递行业(据说直接关系到民生饮用水和液化气快递行业被法外开恩)。

按照政府说法,禁令只是临时行为。治本仍必须依靠交易监管。对于尺寸和速度超标车辆,政府需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将不合格商品驱逐出市场。其好处不仅在于避免与百姓发生直接冲突,降低施政成本,而且有助于改善自身形象,让自身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换句话说,自己守规矩,才有底气要求别人讲规矩。

强制安装限速器、规定搭载电池数目和标准容量,可以解决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的难题,为二者不同管理方式提供依据。对大功率三轮电动车依赖较多的行业(比如快递),可以实行配额制,并按管理电动摩托的方式,参照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方式,进行驾照审验和驾驶员培训,并对相关企业实行扣分制度,违反交规达到一定数量,将予以暂停营业资格的处罚。驾照、牌照也可吊扣和罚款制度,将其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关键的一点,合法化以后,需要对其开放合理的交通空间(类似台北的专用车道),并不具备条件的街道实行禁行和限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眉毛胡子一把抓,大肆抓人搞“恐怖主义”。

当然,依赖技术进步,有些企业已经拥有开发超小型EV和独立货运EV,甚至无人货运车技术储备。但目前低速电动车的低成本,将前者无情地挤出市场。对后者的约束,可以促进产业升级。贵一些但更安全、技术更先进的电动车,会如我们期望出现在市场上。厂家、消费者和政府分别对技术升级提供补贴,以消化成本上涨。大多数消费者可能不介意快递费加2-3元钱,以换取街道上不再有鲁莽的电动三轮车横冲直撞。

治大国若烹小鲜,细致合规有技巧的手段何其重要,不要显得简单粗暴没文化。

彭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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